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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法律保护 路在何方

更新时间: 2006-06-05 17:02:27来源: 粤嵌教育浏览量:714

  软件是PC得以运转的前提,更是连通网络、便捷冲浪、实现虚拟化生存的前提,每款软件的制作都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时间与金钱,同时摩尔定律始终在马不停蹄的催促着软件升级与更新换代,这些都注定需要成本,如果一款软件不能通过市场营销的方式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则注定了要走向没落;如果一款得到市场消费认可的软件,不能够得到法律的权属保障,同样会被“亲”(侵权)的面目全非,收益如同落花流水,随风而去。

  缘何挑了软件可专利性的筋?

  据OUTLAW报道,近日欧盟作出了一项震惊业界的宣布:在未来的“欧盟专利法”中,计算机软件不会在考虑范围之内,欧洲专利办公室(EPO)也会将软件专利排除在外。欧盟委员会在一份声明中说:“EPO将会根据新的统一的欧盟法律来审核专利申请。根据欧洲专利大会协定(EPC)第52款,‘欧盟专利法’第28.1(a)款规定,计算机软件程序等特定事物在相关法律进程中不具备法律效力。”

  或许主张“无软件专利”组织将兴奋异常,而这对于软件厂商而言,不啻闷头一棍,欧盟委员会去年还要求EPO继续批准软件技术专利,但如今突然“翻脸”,耐人寻味。通常而言,一款软件只要具备了原创性,并可以有形形式复制,在完成之时就已经是一件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

  出于证据角度考虑,我国软件法规为软件制作人提供了软件版权登记这种方式来进行权属确认,可以说版权是软件制作者寻求法律保护的常规途径,但这却是一种低程度的保护;与之相比较,软件专利保护更具有技术性、价值性,更能够作为市场贸易的标的,更适合用来构建自身的专利网,从而对抗其它竞争对手,那么欧盟又是出于什么原因挑了软件可专利性的筋呢?

  笔者认为无非出于两个原因:一方面,欧盟是由25个成员国组成的邦联式政府组织,由于历史和传统的不同,各国的专利法规都各具特色,一但相互承认软件的可专利性,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整个欧洲的专利诉讼风暴,导致滥诉成灾,毕竟知识产权(常规包括版权、商标、专利)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专利所有人可能会出于利益考虑,滥用这种法定权利,限制市场竞争。

   另外一方面,否决软件的可专利性,也是出于软件专利申请泛滥,导致质量下降的担心,“阳光下任何由人做出来的东西都可以取得专利”的思维随时都可能促使各国专利局更多的批准本国软件专利,而对他国软件专利申请设置障碍,这必然会对欧盟组织本身的稳定造成冲击。对此排除决议,自由信息基础设施基金会(FFII)代表Mlorian Mueller就表示这是来自斯特拉思堡的消息。
 
  我国软件法律保护现状

  2002年1月1日,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开始实施,根据该规定,独立开发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软件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开发者都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十多项人身或财产权利,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除此之外,2001年10月1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开始实施,具体规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什么条件下能够享有专有权,与版权不同的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必须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才能够产生。可见软件著作权是一种自生权利,不需要任何行政审批与审查,就可以获得,成本低廉,国内绝大多数软件厂商都是采用版权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市场利益。

  2001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开始实施,我国专利法将专利细分为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要求必须同时具备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而且要经过形式与实质两道审查手续,一般要获得发明专利至少需要三到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则都是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申请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文件,这些文件符合规定的格式,撰写符合要求就可以授予申请人专利。针对软件而言,虽然申请发明专利的期限比较长,而且成本比较高,但却更具有市场交换和防御价值,在有条件和专利产品技术性条件过硬的情况下,软件企业还是尽量申请发明专利。

  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版权(常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也归属于著作权范畴)与专利是常见的两种软件法律保护途径,他们相互之间并不矛盾,产生的条件和途径也各不相同,保护的角度与程度高低也大不一样,总的来说,版权保护属于低层面保护,专利保护属于高层面保护,软件企业还是应该尽量针对自己开发的软件产品同时寻求版权+专利的双重法律保护。欧盟挑了软件可专利性的筋或许还是出于各种非法律因素考虑,但在我国至少目前还不存在软件不可专利性的问题,这对我国软件厂商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或许问题的关键是他们能否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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