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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东省电子信息产品污染

更新时间: 2006-05-23 13:19:41来源: 粤嵌教育浏览量:1172

各有关企业、单位: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国家信息产业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总局等七部门联合签署的第39号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我省是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和消费大省,待处理的废旧电子信息产品数量较大。各有关企业、单位回收处理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必须遵守该《办法》,并要符合《办法》中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规定的重点污染控制要求,对于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为了加强监督和强化行业管理,我厅设立了投诉联系电话:020-83134282(产业管理处)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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