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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建设的进展(2)

更新时间: 2006-05-23 13:19:41来源: 粤嵌教育浏览量:1345

       5.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005年4月30日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规范建设情况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方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2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5]252号)》,全面启动电子商务专项项目。

       国家发改委电子商务专项的目标有三个:

       (1)推动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建设,引导电子商务推广应用。鼓励骨干企业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逐步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企业间电子商务,将电子商务贯穿于全社会的生产和流通过程。

       (2)完善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创建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逐步实现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探索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引导金融企业及相关机构开展在线支付业务,为电子商务的纵深发展奠定基础。

       (3)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创新面向公众、企业、行业和区域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模式,形成一批专业化、网络化、社会化的第三方交易与服务机构或企业,提高交易与服务质量和水平。

       电子商务专项的重点包括企业内部信息化、大型企业(集团)电子商务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支撑环境建设试点。

       电子商务专项选项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带动重点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原则。在项目的布局和构成上,应发挥项目对重点行业和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2)有利于促进产业链和支撑环境协同发展的原则。项目应对供应链关联企业、物流企业以及网上支付体系、安全认证体系等环境建设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推动电子商务各环节的全面应用与发展。

       (3)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则。项目应带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真正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推广应用服务,有效提高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竞争力。

       (4)有利于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的原则。项目应推动符合国家利益的、与国际接轨的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和应用,对促进国家标准体系的建立、完善具有重要支持作用。

       (5)有利于带动技术创新,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装备与软件产业化的原则,以促进我国相关产业发展。

       (6)有利于电子商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原则。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电子商务应用试点示范工程,促进标准、技术、咨询等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探索具有良好自我发展能力的社会化技术服务体系发展模式。

       2.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银行卡业务快速扩张,发卡量大幅上升,受理环境明显改善,银行卡联网通用的目标已基本实现,由多元化市场主体构成的银行卡产业链初步形成。但总体上看,银行卡产业尚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着整体规划不够、法规建设滞后、产业扶持政策缺位、受理市场不规范等深层次问题。为促进银行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200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和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了银行卡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工作重点。

       《意见》肯定了银行卡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出银行卡产业发展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对于减少现金流通、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消费、扩大税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加强反洗钱工作和提升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了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即按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的要求,以向全社会提供安全、普遍、快捷、优质的银行卡服务为目标,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大产业扶持力度、提高技术手段等政策措施,有效提升本国银行卡产业竞争力,限度地降低风险,使我国银行卡产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意见》明确了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原则,即政府推动、行业自律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统一规划和分步实施相结合;发展和规范相结合;全面发展和重点推进相结合;加强银行卡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与培育用卡习惯、促进银行卡消费相结合;推进银行卡产业发展和提高银行服务质量相结合;提高银行卡安全风险防范水平和加强持卡人安全教育相结合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和加快银行卡产业发展相结合。

       《意见》提出了促进银行卡发展的工作重点。主要包括:

       (1)针对当前银行卡业务管理存在法律层次低、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尽快起草完成《银行条例》,并报国务院审批,为银行卡市场各参与主体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

       (2)鉴于当前银行卡品种较为单一、功能不完善、无法完全满足市场需求,要求相关部门面向需求、立足应用、完善银行卡品种和功能,拓展银行卡支付空间。

       (3)考虑到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以银行卡为介质的各种电子支付方式的兴起在方便持卡人的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资金风险问题,要求有序规范电子支付,促进其健康发展。

       (4)针对当前银行卡发展中受理市场发展缓慢这一主要问题,为加快市场发展步伐,改善用卡环境,明确提出要将完善用卡环境、推动银行卡普及应用作为当前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核心工作。

       (5)提出受理市场量的发展目标的同时。注重受理市场制度建设,要相关部门规范受理市场发展,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责利,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收费定价机制。

       (6)提出要拓展人民币银行卡境外受理市场,研究出台支持人民币银行卡受理网络向境外拓展的有关政策措施,逐步建立人民币卡的国际受理网络。

       (7)扩大联网通用范围,确保所有银行卡机具都符合联网通用有关规范和标准,提高交易网络运行质量。

       (8)要求相关部门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严厉打击银行卡犯罪,努力从源头上预防银行卡犯罪的发生。

       (9)要求有关部门规范银行卡业务的准入管理。

       (10)明确提出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相关财税支持政策、降低通信资讯费用、支持相关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等产业支持政策,以鼓励商户受理银行卡和持卡人使用银行的积极性。

       3.文化部、中央文明办、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净化网络游戏软件的工作方案》。

       2005年7月,文化部、中央文明办、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净化网络游戏软件的工作方案》。

       作为电子商务的一个新的分支,近年来网络游戏在我国发展十分迅猛,其产值从2000年的0.3亿元增长到2004年的36亿元,但在发展中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一些网络游戏产品中存在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不健康内容,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占据国内市场主导地位,“私服”、“外挂”等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而未成年人缺乏自制能力,容易成瘾并影响到学业和身心健康,社会各界反应强烈。

       根据五部门制定的《关于净化网络游戏软件的工作方案》,净化网络游戏的重点:一是打击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迷信、交易敛财和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及相关经营行为;二是查处未经主管部门内容审查擅自上网运营的境外游戏产品;三是清理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四是严厉打击“私服”、“外挂”等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五是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在净化工作中,文化部对现有的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向社会公布查处违法网络游戏的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对提供含有色情、暴力、赌博等违法内容的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的将依法取缔,包括各种以电子竞技为名的网络游戏比赛活动。大力清除未经审查和备案的网络游戏产品,凡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和备案的网络游戏产品一律不得在国内运营,不得作为电子竞技等网络游戏比赛项目。禁止违法游戏在网吧中运营,禁止网吧销售其点卡。

       同时,文明办将通过宣传对不良网络游戏产品和相关经营行为进行揭露谴责,注意疏堵结合,着力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通信管理部门则要求违法游戏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商暂停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的接入。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违法犯罪的网站和运营商进行惩处,对不法分子进行严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严把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关,加大对无照经营网络游戏的查处取缔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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