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教育部、商务部发布《教育部商务部关于推动有关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通知》
2005年6月10日,教育部、商务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作用,发布了《教育部商务部关于推动有关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7个方面部署了电子商务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
(1)注重电子商务理论研究,应充分发挥有关高等学校理论研究的专长,及时跟踪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密切联系中国的实际,深入开展电子商务理论研究。
(2)加强对电子商务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研究能力的培养。
(3)高等学校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研究,针对电子商务在外贸和流通领域的应用情况进行重点调研,通过科研立项、政策研究、参与咨询等多种方式,掌握手资料,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参考。
(4)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关心、支持、协助各高校开展电子商务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必要支持。
(5)继续促进产学研结合。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组织教师、学生深入企业,收集、整理不同类型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案例,积极推广案例教学。
(6)采取多种方式,与相关企业合作共建实验事和实习基地,开拓学生社会实践渠道,加强电子商务重点课程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工作。
(7)进一步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根据社会需求,加强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方面的研究,及时将研究成果融入教学,不断改革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
5.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电子支付指引(号)》
为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障电子支付业务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电子支付业务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号)》(简称《指引》)。
《指引》共六章49条。包括总则、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安全控制、差错处理和附则。
在总则中,《指引》规定了有关使用范围,将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等方式都纳入了电子支付范畴。《指引》规定了电子支付类型、基本原则,以及有关定义。
《指引》对于保障电子支付业务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银行对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具有保密义务;银行、转发人应依法对客户的资料信息、交易记录等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转发人有权拒绝除客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银行和转发人使用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不得超出法律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银行和转发人应采取适当措施,为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保密,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等。
《指引》规定:银行应采取措施保护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在传送、处理、存储、使用和修改过程中应能有效防止被篡改,已完成的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并方便调阅等。
为防范电子支付业务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指引》要求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例如,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指引》要求:银行应确保对接近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相关人士进行合理的授权控制:确保进入电子支付业务账户或敏感系统所需的安全认证数据免遭篡改和破坏;应确保任何单个的雇员和外部服务供应商都无法独立完成一项交易等。
《指引》还规定,银行应明示电子支付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妥善保管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如卡、密码、密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的警示性信息。
6.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实施“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的通知》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网络游戏出版业取得了长足发展,逐渐成为互联网出版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新的增长点。2002年,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达840万,网络游戏出版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9.1亿元,同时带动电信服务、IT设备制造等关联行业增收100亿元。2003年,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达1380万,比2002年增长63.8%;网络游戏出版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13.2亿元,比2002年增长45.8%,同时带动电信服务、IT设备制造等关联行业增收150亿元。从发展潜力看,我国网络游戏出版市场将会成为全球重要的市场之一。
通过多年的依法治理,网络游戏出版法规正逐步完善,市场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为产业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中国民族网络游戏自主研发力量薄弱的问题依然突出,已成为制约产业发展的瓶颈。主要表现在:一、人才缺乏,特别是水平高、经验丰富的中开发人才严重短缺;二、游戏引擎技术落后,品种少、功能弱,严重影响网络游戏的开发水平;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网络游戏作品数量少,造成自主研发与引进产品结构失衡,产业链不合理;四、由于引进的网络游戏占据市场主导地位,不利于中华民族文化的传播,也不利于满足广大消费者特别是青少年的精神需求和健康成长;五、许多中国企业代理境外网络游戏作品但不掌握核心技术,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使“私服”、“外挂”等非法网络游戏出版活动有机可乘。
为了尽快改变中国网络游戏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振兴中国民族游戏出版产业,提高中国网络游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中国自主研发的网络游戏在游戏市场中的竞争力,极大地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对具有中华民族文化特色、内容健康向上的网络游戏出版物的需求,新闻出版总署决定组织实施“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
《通知》确定了网络游戏发展的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指导,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和传统美德,有利于提高中国网络游戏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加强广大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有利于树立科学的健康的消费观念,有利于中国民族游戏出版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要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坚持民族性、科学性、娱乐性三者的统一,做到寓教于乐。
《通知》对整个工程作了详细的规划和要求。其实施时间为2004年至2008年,五年内计划安排出版100种大型民族网络游戏出版物,首批选题将于2004年8月15日前论证、公布。该工程的实施将促进中国网络游戏出版产业结构更加合理,并逐步提高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使中国民族网络游戏早日走向世界。
7.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支付清算行为,提高清算效率,防范清算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
《办法》共有七章57条,包括总则、设立与变更业务、管理风险监督、接管与终止、罚则和附则。
在总则中,《办法》规定了清算组织的性质、清算组织的分类、支付清算服务的原则、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等,以及有关定义。
《办法》指出,支付清算组织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应当遵循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不得为参与者办理清算结果的资金转账。设立支付清算组织应具备规定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开业的,颁发《支付清算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清算组织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备案制度。
在业务管理上,《办法》规定,支付清算组织办理支付清算业务,应当与各参与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和风险的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以确保支付清算业务的连续性和安全性。支付清算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守有关会计制度,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报送相关业务报表和财务报表,并建立定期审计制度。
在风险监督上,《办法》规定,支付清算组织应建立清算业务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应当建立参与者信用风险损失分担的规则和程序。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建立应急系统,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支付清算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支付清算组织可以要求参与者提供担保或缴存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参与者破产时,其交存的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和所提供的抵押物应优先用于支付清算结果的清偿。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清算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依法向被检查者提出质询,并要求限期改正或整顿。
另外,《办法》还对支付清算组织的接管与终止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8.商务部发布《网络营销技术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根据商务部《关于编制2004年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商建字[2003]28号)》的要求,2004年4月16日商务部办公厅下达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4年批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商建字[2004]19号)》,确定了2004年商务部批行业标准项目起草计划。在全部11项计划行业标准中,电子商务就占了3项,还有一项涉及信息管理。它们是:
(1)网络营销技术服务规范;
(2)电子商务商品标价通用技术标准;
(3)农产品电子化交易规范;
(4)全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要求。
在上述四项标准中,《网络营销技术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已于2005年4月完成起草工作,开始征求意见。
网络销售作为一种新兴的销售渠道,近几年发展迅猛。然而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网络销售领域的法律法规尚处于空白阶段,因此涉及网络欺诈、售假、服务不到位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网络销售的正常开展,诚信问题成为从事网络销售的企业面临的难题。《网络营销技术服务规范》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网络销售市场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培育可持续发展的网络销售企业,引导整个网络销售行业向着健康安全、规范有序、管理高效、注重信用的方向发展,真正形成科学、高效的网络销售的市场体系。
该标准制定的原则是立足我国网络销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注重提升市场的服务质量,实现有序竞争、同业规范化营运。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定义;
(4)网络营销设施技术要求;
(5)网络营销管理技术要求;
(6)客户隐私保护技术要求。
该标准的制定,一方面将有利于政府部门引导新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网络营销行业的管理水平,规范网络营销行为;另一方面也将有效地调整和指导网络营销行为,有利于网络营销活动者强化行业自律意识,保障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双方的权益,使网络营销服务的消费者能够获得更优质、高效、快捷的网络营销技术服务。